浅析借婚姻索取彩礼,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法律运用
唐某与马某于2013年10月初经媒人介绍认识,见面后双方都算对得上眼。在马某的要求下唐某于2013年10月6日在自己家中将46600元作为彩礼支付给马某,由马某在媒人书写的条子上面签名后交由唐某收执。双方于10月8日到弥勒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的第二天马某以朋友过生日为由离开唐某家,于10月中旬才回到唐某家。10月底马某以医治妇科病为由又再次离开唐某家。唐某情急之下于11月8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将马某接回家中,马某又再次找借口于11月10日离开唐某家,之后就再也没回唐某家。婚后马某以各种理由多次离家出走,在唐某家仅居住了十几天,导致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唐某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唐某与马某离婚;2、要求马某返还唐某支付的彩礼466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
1、唐某与马某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2、马某是否应返还唐某支付的彩礼46600元?
【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马某代理律师认为:其一,马某不同意与唐某离婚。马某与唐某虽系他人介绍认识,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产生的种种矛盾属家庭琐事,只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出现裂痕的感情可以弥合,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待婚后在进一步培养感情,且唐某主张离婚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二,马某不应返还唐某支付的彩礼46600元。46600元的彩礼是唐某自愿支付给马某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在一起,根据民间传统及风俗习性,唐某与马某结婚理应支付该笔彩礼给马某,不存在返还彩礼这一说法。
我方认为:其一,唐某与马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唐某与马某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后就草率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加之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马某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马某经常以各种理由多次离开唐某家不知去向,在唐某家仅居住了十几天,导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应准予唐某与马某离婚;其二,马某应该返还46600元的彩礼给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为此,我方向人民法院提交欠条一份,证实唐某为给付马某的彩礼46600元系向李某借款30000元;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一份,证实唐某在本村实为贫困户,婚前给付马某彩礼导致唐某目前生活极度困难。在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我方要求马某返还彩礼466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唐某与马某离婚。
二、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唐某彩礼费40000元。
【点评】
根据本案例,笔者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出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无法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任何一项规定,但在本案中,唐某与马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但给付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给付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但在本案中,给付彩礼的唐某系通过某人将彩礼转交给马某,且媒人在转交彩礼时书写“|条子”让马某签名,进一步确定了马某收到唐某给付的彩礼46600元的事实。
按照民间传统、风俗习性男方迎娶女方,理应向女方支付彩礼,婚后不存在女方返还男方彩礼费这一说法,但在本案中具有其特殊性,唐某系村里的贫困户,给付马某彩礼导致其生活极度困难,应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定义为绝对困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给付人需要举证证明由此造成了生活困难的情形。给付人一般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一)低保户证明;(二)生活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三)给付人给付彩礼,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的证明;(四)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被迫辍学的证明;(五)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据。上述证据除低保户证明外,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通过提交证据材料证实前述事实,再结合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综合参考判断。唐某要求马某返还彩礼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