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须知:
一、立案的身份证件
1、原告为公民,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以上复印件均需盖红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公民)代为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证,提交律师证复印件。
5、被告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该单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起诉状的书写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原告起诉应向法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并编制清单;
(1)起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2)当事人是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属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涉港澳台或外国人在港澳台寄交的,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公证、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5)起诉人应在诉讼中签名、签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应注明联系电话和详细通讯地址;
(6)证明争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凭证、合同、单据、授权证据、经过有关部门处理或仲裁裁决的文书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当装订成册并编制页码,在目录上注明编号、名称、欲证明内容、页码;
(7)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原告应提供可送达被告的地址的证明材料;
(8)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9)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